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探索护理学专业教育教学新模式,紧密结合临床实际,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临床实践教学工作机制,促进临床教学基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文件精神,成立皖南医学院护理教学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在护理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护理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和考核护理学专业临床教学基地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从事护理临床教学工作、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实践教学基地专家及校内护理教育专家组成。设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护理学院教学秘书担任,承担委员会常务性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护理教育教学工作;研究和指导护理学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七条参与论证有关护理临床教学基地方面的政策、条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参与论证建设护理临床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推行护理临床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等重大事宜。
第九条实施护理临床教学基地的资格认定、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开展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学院等护理临床教学基地学科学位点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对护理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水平、教学实习质量等进行考评,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年度工作,通报护理临床教学基地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的动议下由护理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在征求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办公室抽调部分委员会成员形成专家组代表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皖南医学院护理学院负责解释。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护理学院专家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李远珍
副主任委员:唐丽玲陶秀彬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和平包菊梅肖国华洪蕊
宣治月徐姝娟
秘书: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