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教学工作,了解和检查课堂教学质量,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教师,以使教师对教学方法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领导每学期对本院授课教师进行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6学时,教学秘书及行政(学生工作)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2学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对本室授课教师听课至少8学时。
二、所有听课人员应详细填写“教学检查记录表”、“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及时提出意见,及时改进。
三、青年教师要对所担任的课程系统的听一轮,虚心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质量。
四、每次听课记录表,在与授课教师交流意见后,分别由各教研室和学院留存。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