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总体要求,强化对部门人事、资产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等四项重点权力(下称“四项权力”)事项的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第二章用权原则
第三条坚持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行程序和目标要求,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四项权力”负总责,不直接分管“四项权力”事项,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适时听取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行使职权,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工作,对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决策和权力行使的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四项权力”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实行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主要领导须在听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
第六条坚持“三不决策”原则。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不得决策;异议、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得决策。
第三章 权限设定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执行。在各年级、教研室和实验中心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调整特别是提拔和重要岗位人员配备,以及重大奖惩事项,由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财务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学院主要负责人作为经费审批的“一支笔”, 在财务职责授权范围内,对整个学院经济运行负有第一责任;分管领导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主要责任人;各年级、教研室和实验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学院”一支笔”签批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推进公开透明用权。对于学院“四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在学院内部及时、充分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十条开展抽查核实。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监督组,跟踪监督“四项权力”运行情况。制定月总结制度,即召开会议对一月工作及四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的,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接受质询评议。各年级、教研室和实验中心负责人要将本规定执行情况定期向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进行汇报,并接受有关分管领导质询评议。
第十二条加强审计监督。把执行财务规定、项目建设和经费支出使用等作为审计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年级、教研室和实验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部门负责人未落实 “四项权力”事项的;
(二)未将“四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在部门内部及时、充分公开的;
(三)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四项权力”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