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8-09-06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工作机制,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皖南医学院章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均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群团工作、统一战线、离退休和关工委工作、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五)专家委员会和学科(学位点)专业负责人推荐人选;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六)师资队伍建设、进人计划、人员异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教师进修培训、优秀人才遴选培养、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内设党政机构科以下(含科级)干部任免建议、人员组成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

(八)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九)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申报、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

(十)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为5-7人,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负责人,视人数情况可顺次扩大至非学院负责人的党政班子成员、教工党支部书记等,具体参会人员由学院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视议题情况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会议内容来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要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由学院秘书负责。

第四章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工作分工,事先由党政班子成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方案或建议,并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后提交会议研究,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待协商一致或请示学校后再行确定。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议人作简要说明,党政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发生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讨论决定或向学校请示。

第十三条对于讨论的议题,经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形成会议决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非会议主持人的院长或党总支书记签阅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五章会议落实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政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根据需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第十五条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学院所辖党政、教学、科研机构和广大党员、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政决策的实施。

第十六条党政班子根据分工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材料,需对内或对外行文的,一律共同签章。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政班子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单独设置党政机构的学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