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人:刘群 发布时间:2016-12-14 浏览次数:581

学生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都是国家财物。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听从教师指导,小心爱护,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仪器设备可修复或更换部件的,按修复或更换部件费用赔偿;不可修复或更换部件的,按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二、损坏或丢失一般实验器材的,按全价赔偿。

1.损坏玻璃器皿的,按原价格30%-50%赔偿或购入价赔偿。

2.损坏实验桌椅,以使用年限的折旧价赔偿。

3.故意损坏仪器设备和器材的,除加倍赔偿外,须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三、任课教师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于实验结束前督促当事人填写“实验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处理登记表”,及时处理并报学院备案。

四、对拒不赔偿者,报学校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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