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护理学专业课程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刘群 发布时间:2016-12-14 浏览次数:2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完善形成性考核评价制度,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在教务处的领导下,护理学院完成护理学专业课程成绩考核工作。

第三条护理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护理学院各教研室、实验中心相关人员作为小组成员,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形式

第四条考试内容应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对学生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应用知识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五条强化考试过程管理,围绕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采用一次性结课考试(期末考试)和课堂教学过程中平时考核,以及调查报告、论文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和多渠道的教学质量评价方式。

第六条学生专业课程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记。构成比例如下:

考试课:平日成绩占20%-40%(含课堂提问、平时作业、实验成绩等),期末考试占60%-80%左右。各门考试课程的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教研室自行确定,具体认定方案需上报学院备案。

考查课:平日成绩占30%-50%(含课堂提问、平时作业、实验成绩等),期末考试占50%-70%左右(开卷可通过论文等形式认定)。各门考试课程的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教研室自行确定,具体认定方案需上报学院备案。

第七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部分(课堂作业、课堂表现、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讲后的前两周内告知学生。

第四章命题

第八条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全面考察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在保证客观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第九条试卷应由开课相关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鼓励各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建立题库。全部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二周完成。

第十条课程考试将逐步实行考教分离。对考教分离的试卷,考试前有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或任课教师)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所有闭卷考试要求出AB两份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一份用于期末常规考试,另一份用于因补考或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另行安排的考试。AB两套考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且试题重复率应小于10%

第五章制卷与保管

第十二条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问题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为确保安全,试题必须由教研室秘书在考试前两周内送至学院教学秘书处,由教学秘书交学校教务处印制试卷,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的试卷一律无效。采取实验考试的课程,责任教师应确保实验考试试题的安全。

第十四条批阅完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由该教研室按学生班级、学号予以装订、登记及封存。存期为4年。其中,试卷封面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首页各项信息由任课教师完整准确填写并签字;以提交论文形式组织的考试,须将经教师本人签名并给定成绩后的纸质版论文予以装订和存档;试卷装订工作原则上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阅卷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教研室立即组织教师集体阅卷。严格按照所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集中时间、地点及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教师不得把试卷带离办公室批阅。

第十六条评分结束后组织复核,确保准确无误,由阅卷人签字。考后一周内,教研室主任和一名任课老师负责登录成绩。

第十七条教研室负责将试卷装订、封存,做好试卷分析。

第十八条学生上网查成绩,若有疑问需查卷的学生要向学院办公室提交申请,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查卷。只有分数累计错误才允许更正。

第十九条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或登录失误、评阅有误需修改成绩,教研室要提出书面申请,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科补录,同时对修改作记录。

第二十条学院对评阅过的学生试卷要核查、分析,了解命题、阅卷及评卷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制定的护理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护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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