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陈抗震 发布时间:2018-10-24 浏览次数:614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政府采购形式进行,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第四条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库。学院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单物相符,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学院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应全力抓好相关制度建设,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应加强对分管部门资产管理的审核管理,督促和指导使用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全,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对于国有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学院审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有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八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九条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过程动态管理,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