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480


皖南医学院文件

校政〔201797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73




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南医学院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皖南医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秩序。

第四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种类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组织和煽动闹事,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触犯国家刑律和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等行为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将根据司法部门处理的等级和违法学生的违法事实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判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管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参与、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和作案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4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团伙作案,对团伙首犯加重处分;

(六)多次作案(两次以上),经学校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财物价值较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于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视其情节和司法机关的处理等级,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临床生产实习中,借病人之名开药或其他用品的,以偷窃论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他人受伤、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或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提供打架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或有关单位调查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财物的,除追回所冒领的财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诋毁诽谤他人名誉致使他人身心受到伤害,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泄露国家机密、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奖助学金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任何工具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贩卖、运输毒品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手段,制作、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出售、出租非法、淫秽音像制品及书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异性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有违反公共道德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猥亵妇女等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色情或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对损害校园文明环境,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生活和公共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使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的,除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众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于组织者或带头者,加重处分;

(四)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公共和他人财物损坏或他人受到伤害的,除了赔偿相关损失外,加重处分;

(五)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他人伤害、设备损坏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如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有关会议等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十八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九至三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一至四十二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三至五十九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六十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无故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对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考试,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无故旷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干扰监考教师执行监考任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给予警告处分;威胁监考教师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威胁以及对教师使用暴力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处分:

(一)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损失的价值以偷窃论处;
(三)篡改、删动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四)以上行为所造成损失价值参照第十条规定处理;                                  
(五)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给学校或他人所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重复违纪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认错态度恶劣,拒不合作、干扰调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过失违纪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二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一定期限,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在处分期内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未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经学院集体研究,报学校同意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可延长处分期限。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按学生分类分别为学生处和研究生学院。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学院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行文;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需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处分审批程序、处分等级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备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二)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会议研究作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经学院会议研究提出是否按期解除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行文

(四)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已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经学院会议研究提出是否按期解除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材料应包括:(1)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2)有关旁证材料;(3)学院处理意见;(4)有关部门调查材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按照处分管理权限,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决定书须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中提到的学生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办法中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等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皖医20051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177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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